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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

发布时间:2015/12/10      阅读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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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进一步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,促进新葡的京官网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,切实发挥学院教学委员会的作用,特制定以下条例:

第一条 350vip8888新葡的京集团教学委员会(以下简称学院教学委员会)是350vip8888新葡的京集团在教学管理工作方面的领导机构。

第二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在院长和主管教学副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。学院教学委员会向院务会议负责。

第三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对学院教学改革、课程建设以及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、审议、决策和监督实施。具体职责如下:

1.审议学院专业发展规划、专业建设规划。

2.审议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、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。

3.审议学院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的重大调整计划。

4.全面领导和实施本科教学质量评估工作。

5.组织、审议和推荐申报教学质量优秀奖、教学成果奖、精品课程、优秀教材以及教学改革项目等。

6.负责对全院教改项目、教学质量、教学管理等工作的督促和独立检查,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。每位委员每学期须听课8节以上。

7.审议和制定学院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。

8. 负责考评教师年终教学工作。

8.受院长委托,对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,提出咨询报告,指导全院教学工作,促进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。

第四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,教学工作经验丰富,治学严谨,热心参与教学评估和教学改革工作,坚持原则、作风正派,具有奉献精神和探究意识。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名单由院务会议审议和批准,院长聘任。

第五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。主任、副主任分别由院长和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,秘书由教学秘书担任,负责办理日常事务。

第六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在表决时,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,表决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总数的半数为通过。

第七条 不定期举行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会议,由副主任负责召集或动议召开,每学期应不少于两次次。在特殊情况下,可以召开教学委员会扩大会议,邀请有关学校或学院领导、专家参加。会议纪要由秘书负责。

第八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关心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事业,积极主动为学院教学工作献计献策,团结教师,以身作则,努力工作。

第九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第十条 本条例由院务会议负责解释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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